陕西省:2024年10月底前关中地区完成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7座430万吨焦炉淘汰

来源:企鹅电竞在线    发布时间:2024-04-17 07:56:11 424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持续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巩固并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深入抓好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厅代拟了《关于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2.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10层大气办(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关于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实施建议(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持续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深入抓好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按照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具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区域协同治理和污染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体制机制和科学技术创新,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具有陕西特色的多元共治大气污染治理格局,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不超过2.2天,优良天数不少于303天;NOx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4.24万吨、2.22万吨。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空气质量努力退出全国重污染城市行列。

  (三)严格环境准入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有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新改扩建项目达到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

  关中地区严禁新增煤电、钢铁、焦化、、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烧结砖瓦、陶瓷等行业产能;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自备燃煤机组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经省政府特批项目除外)。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度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及工序。电炉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

  (四)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2024年出台《陕西省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行动方案》,制定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启动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项目,提升36个工业重点领域产能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制定《关中地区产业体系调整指导意见》《关中地区产业体系调整实施方案》,聚焦关中地区能耗高、能效低、污染排放大、环保绩效水平低的重点行业企业绘制产业体系调整“图谱”。各市(区)建立淘汰类工艺、装备企业清单,制定淘汰计划和退出计划,对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按期淘汰;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2024年10月底前,关中地区完成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7座430万吨焦炉淘汰,完成焦化产能优化调整。关中地区炼油、煤制焦炭、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烧碱、纯碱、电石、乙烯、对二甲苯、黄磷、磷酸一铵、合成氨、磷酸二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等工业重点领域产能全部达到能效基准水平,达不到的加快淘汰退出。支持限制类企业升级改造,2025年3月底前退出关中地区未完成升级改造的水泥熟料、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平板玻璃、砖瓦等行业限制类产能、工艺、装备。

  (五)持续推动传统制造业集聚提升。支持关中地区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以治污为核心,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聚焦城市建成区,以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中小型制造加工公司为重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依法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推动中小型制造加工公司升级,支持产业园区采用集中供热设施或清洁化能源,切实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质量和水平。

  (六)实施工业公司退城搬迁改造。除部分必须依托城市生产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工业公司外,督导各市(区)积极稳妥推进达不到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A级(含绩效引领)的企业搬迁至主城区以外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2024年启动兴化集团搬迁工作,并在年底前实现就地改造达标,2027年底前完成异地搬迁;2024年6月底前确定渭河煤化工集团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指导关中各市(区)制定本地区橡胶、砖瓦窑行业发展规划,完成技术改造、产业布局优化,不断的提高产业链绿色低碳水平。

  (七)积极地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严控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各市(区)应研究制定本辖区涉VOCs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做到应替尽替。对涉VOCs产业集群,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服务范围内,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非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喷涂车间,确实有必要建设的应配套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关中各市(区)以及延安市、榆林市至少建成1个“绿岛”项目。

  关中各市(区)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标线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八)培育环保产业。在环境监视测定、环保装备、环境咨询等领域培育若干个科技含量高、竞争能力强、行业影响广的环保企业,引导全省环保产业从污染末端治理向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服务经济绿色改造转变,形成绿色发展新动能。

  (九)发展新能源和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27%以上。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清洁取暖以及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煤改气”在落实供气合同的条件下有序推进。加快已纳规核准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

  (十)稳步推进关中煤电结构调整。制定《关中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保障电力热力安全供应前提下,优化煤电机组运行方式,减少关中地区煤电发电量和外送量,新增用电量主要是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区外来电满足。全方面提升陕北、陕南向关中送电能力,建成陕北至关中三通道、关中至安康、汉中的750千伏骨干网架强化工程,积极开展陕北至关中第四输电通道的可行性论证。2024年大唐蒲城电厂(#1、#2号机组)、大唐瑶池电厂煤电机组关停转为应急备用。加快西安热电、大唐灞桥等30万千瓦以下机组关停进度,一机一策分类处置,落实热源和电源替代,成熟一个关停一个。

  (十一)严控煤炭消费量。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制定完善关中地区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到2025年关中地区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关中地区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作、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十二)积极地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不再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关中地区充分的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关中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关中地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不含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20蒸吨及以上锅炉)。

  (十三)加快关中地区工业炉窑燃料清洁替代。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鼓励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完成陶瓷、玻璃、石灰、耐火材料、有色、无机化工、矿物棉、铸造、砖瓦窑等行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十四)持续推进散煤治理清洁取暖。落实《陕西省关中地区散煤治理清洁取暖2023-2027年行动方案》,2024年底关中平原地区民用散煤清零,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平原地区清洁取暖率稳定达到98%。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的城市,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2025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主城区基本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在清洁能源不能覆盖的区域逐步推进散煤清洁能源替代。以关中3个重点片区(杨凌片区、鄠邑兴平片区、高陵泾阳富平片区)为重点,推广经济环保、取暖效果好的取暖措施,开展优化提升清洁取暖行动。

  制定《关中地区供热结构调整计划》。关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达到1.6亿平方米以上,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市区周边热电机组采暖季热电比达到100%以上。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公司开展远距离供热,渭南市建成区供热基本由热电联产电厂、工业余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替代,完成现有热电联产供热挖潜。组织实施华阴热电联产项目(大唐秦岭电厂至华阴市城区),实现集中供热231万平方米。实施大唐富平电厂向富阎新区供热项目,新增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

  推动垃圾焚烧发电供热改造,加快西安垃圾焚烧厂配套供热管网建设,作为周边集中供热热源。到2024年,西安市、渭南市垃圾热电联产规模分别达到40MW、38MW。

  积极开展地热资源化利用。设立地热能专项资金,对全域地热能供暖示范区、重点地热能示范推广项目、装备制造和地热能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新建居民住宅、商业综合体等一定要使用清洁化能源供暖。地热能供暖面积提高到7000万平方米。

  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关中3个重点片区重点乡镇(街道)农房节约能源改造试点示范方案,加快农房危房改造、农村抗震改造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同步实施,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和建筑能效水平。

  强化禁燃区管理,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按照划定一处,清理一处的原则,对划定为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面清理。

  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环节监管,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加强对以直送、网络等方式流动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散煤监管联动协查机制。

  (十五)优化调整货运结构。出台《陕西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管道方式为主,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车。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完善西安国际港、宝鸡东站等城市铁路货运场集疏运、仓储、城市配送以及换装转运功能,关中各市(区)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铁路货运量超过4.2亿吨;陕北和关中有关市煤炭主产区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及机场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或日运输量150吨及以上的单位,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环保门禁系统安装并实现联网。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关中地区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结构、验收投运、运力调配等措施保障。

  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物流配送、轻型环卫车辆等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其中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物流配送、垃圾清运车、轻型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90%。

  关中各市(区)细化绿色货运配送年度目标,货运配送达到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水平。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40%左右,其中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占比50%左右。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完成渣土车、商混车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替代,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渣土车逐步淘汰出渣土清运行业。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关中地区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别的地方不低于60%。

  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优先设置高排放货物运输车辆限行区。全省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绿波带”建设。

  (十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治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控制区内禁止使用第三阶段以下排放标准或三类限值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组织并且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铁路内燃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西安咸阳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十七)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对成品油流通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十八)综合治理扬尘污染。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建立工地、道路扬尘监督管理体系,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与行业监管部门联网,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建设价格。市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线性工程严格落实分段施工,施工场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对建设裸地、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及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其中城市主城区内的物流园、大型停车场一定要采取地面硬化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装卸采用抑尘措施,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各市(区)建成区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县城达到70%;其中关中各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达到80%。

  (十九)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关中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开采矿山建设项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除外)。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矿山摸底排查。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方面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关中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6%左右,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和关中3个重点片区达到97%以上。禁止秸秆、生活垃圾露天焚烧。完善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充分的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对秸秆、农田废弃物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一)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提升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监管能力,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施,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限期调整经营方式。加强部门联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二十二)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各市(区)制定科学、有效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划定禁限放区域,落实目标责任,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持续抓好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杨凌示范区三市一区烟花爆竹燃放联合管控。

  (二十三)强力推进城乡增绿扩容。以减尘、滞尘、固碳为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加强设计导则制定,加强构建区域生态大气廊道,在大气污染敏感脆弱和污染物易集聚区构建包围式或隔离防护林带,发挥好城市周边河流湿地和湖泊湿地通风降温作用,增强通风潜力和大气扩散能力。重点开展秦岭北麓、关中北山、黄河西岸、陕北长城沿线等典型区域生态修复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动全省生态空间由“浅绿色”向“深绿色”转变。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6.5%。

  (二十四)全方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站)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应密闭收集处理。西安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建立市级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各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可以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二十五)有序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改造的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停产治理。深入开展“创A升B减C清D”活动,加快推进重点产业链和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升级,2024年审查通过环保绩效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100家左右。市辖区内的涉气重点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环保绩效等级。关中地区垃圾焚烧企业严格执行颁布的地方标准。

  印刷、玻璃、矿物棉、石灰、电石、有色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前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全方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深度改造,鼓励企业将氮氧化物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生物质锅炉采取了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别的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大型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重点涉气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二十六)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鼓励生猪、家禽养殖场实施圈舍、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改造,减少氨气等臭气直接排放。在关中各市(区)规模化养殖场全面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均实现零增长,“十四五”期间建设50个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市、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

  (二十七)实施达标管理机制。陕北、陕南地区已达标城市持续巩固并提升达标成效;汉中市2024年6月底前制定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关中各市(区)落实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每年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进位计划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进展情况。

  (二十八)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落实与河南、山西签订的执法联动框架协议,优化提升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交界省份要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深化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杨凌示范区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关中3个重点片区2024年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联合交叉执法。

  (二十九)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依照国家统一要求,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审核备案。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

  (三十)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视测定监控能力。依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尘调查监测和遥感能力建设。建设省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根据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要,加强涉VOCs重点化工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控。各市(区)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监测能力建设,关中地区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和省预测预报中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逐步的提升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合乎条件的企业全覆盖。

  (三十一)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方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开展关中地区城市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试点。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合乎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三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依托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持续服务空气质量改善,开展关中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政策评估及可行技术探讨研究;关中地区地热能利用的难点、堵点及解决方案研究;关中地区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运行模式和工作机制研究;关中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政策研究;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政策体系建设研究;推动第三方环保检测服务机构守法合规经营政策体系建设研究;关中地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与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协同技术路径研究等,对下一步决策提供支撑。

  (三十三)完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制(修)订的有关标准,探索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区域标准实施效果评估。鼓励各市(区)、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各市(区)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关中地区城市实现逐年更新。

  (三十四)完善价格激励约束作用。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差异化电价制度;研究完善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完整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

  (三十五)强化财政政策资金保障。研究出台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等激励政策,逐步优化散煤治理清洁取暖长效化补助方案,加快完善绿色低碳和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激励政策。各相关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围绕所承担的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推进重点项目储备。通过项目扶持、考核奖励等方式,加大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区)、县(市、区)和企业正向激励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的人投资绿色金融理财产品。积极支持合乎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公开披露水平。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分解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部署,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各司其职,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持续优化“75311”指挥调度机制,坚持每月召开调度会议推进工作,出台大气污染治理职责清单,实施日控月考,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有力的市(区),在资金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三十六)严格监督执法。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区)、县(市、区),列入第三轮省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重点开展督察;严肃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规范在线监控设备运营行为,严厉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责任人,分别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三十七)推进信息公开。适时开展相关法规标准宣贯。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解读有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反法律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验测试的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十八)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推广环保随手拍,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