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开展练兵,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
2022年8月2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4.2系统)发现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后,到大连市金州区金龙木炭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厂烟气颗粒物监测分析仪的光射线未按规定直射到烟道中。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外排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根据结果得出,该厂外排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55.1mg/m³,未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200mg/m³。随后,金龙木炭厂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废气手工监测,并出具了《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报告》,显示排放烟气中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同时,该厂已对颗粒物分析仪进行重新安装调试,使射线直接射入烟道内。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鉴于金龙木炭厂两年内未发生过别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立即对颗粒物分析仪进行重新安装调试,使射线直接射入烟道内,同时手工监测数据表明该厂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