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在2013 年首次发布《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16] (DB37/2373-2013),2018 年7 月3 日第一次修订后发布《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7] (DB37/2373-2018),其中增加了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山东省钢铁工业公司石灰生产设施之外的其他石灰工业生产管理按此标准执行,其要求内容列于表8。
该标准与钢铁工业排放标准重点控制区的限值一样,一般控制区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略高一些,而10%的基准氧含量也高于钢铁工业中的8%,总体上比钢铁工业标准中对石灰生产排放的要求宽松。
没有地方行业标准的地区,则执行地方工业炉窑标准,我国的地方工业炉窑标准中石灰工业炉窑适用的排放限值要求列于表9。
北京市区域标准《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3] (DB11/237 -2004)的发布时间太早,指标不完整且限值过于宽松,未列在上表中。表中标准规定的颗粒物排放限值集中在20、30 mg/ m3,二氧化硫浓度限值集中在100 mg/ m3,氮氧化物浓度限值范围在200~400 mg/ m3,这两项指标最严的为江苏省二次征求意见稿的80 mg/ m3 和180 mg/ m3,基准氧含量则集中在9%。
选取上述除工业炉窑大气、大气综排之外的国家标准3 项,河北省、山东省区域标准各2 项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其中国家电石工业及山东钢铁工业大气为一次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区域标准选取新建企业一般控制区限值),按照标准发布(征求意见)时间的先后排序,对标准中规定的折算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如下分析。
其中: c 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 m3); c 为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 m3); O2 为实测的氧含量(%); O2为基准氧含量(%)。
以上7 项标准中铝工业排放标准未规定折算要求,其他6 项标准规定的基准氧含量值如图1 所示。除去河北石灰工业的16%,其他标准对石灰窑规定的基准氧含量集中在8%~ 10%,涵盖了钢铁、电石和建材工业,基本能反映出我国石灰窑在此指标上的水平。
各标准中新建企业石灰窑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变化趋势如图2 所示。趋势上看,颗粒物的限值指标逐渐减小,现在基本都在30 mg/ m3 以下。山东省新建企业的一般控制区为15 mg/ m3,重点地区则为10 mg/ m3,与铝工业的特别排放限值及河北钢铁大气超低标准一样为当前的最严限值。其他设施的颗粒物限值与石灰窑基本相同,不做单独讨论。
各标准中新建企业石灰窑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及变化趋势如图3 所示。国家炼钢工业大气标准中没有规定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河北石灰的基准氧含量为16%,如果按照9% 进行修正则浓度限值相当于240 mg/ m3,因此二氧化硫浓度限值趋势也是逐渐减小的,目前的最严限值为50 mg/ m3。
各标准中新建企业石灰窑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变化趋势如图4 所示,按照标准发布时间排序逐渐减小。国家炼钢工业标准和铝工业标准中没有规定新建企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但铝工业标准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与山东省建材工业、钢铁工业(一次征求意见稿)标准中的重点控制区一样,同为100 mg/ m3, 比河北钢铁超低排放标准的150 mg/ m3还要严格。
(1) 目前,石灰工业没有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研究国家及河北、山东等地区的地方行业标准中对石灰设施的排放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石灰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规定从无到有、逐渐变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个污染物目前最严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 m3、50 mg/ m3、100 mg/ m3,基准氧含量值集中在8%~10%。
(2)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上,石灰工业公司应按照地方优先于国家、行业性优先于综合性的原则,根据地区要求及企业性质,合理正确地选用排放标准。
( 3) 应重视国家和地方的最新政策,明确生产设施所属的区域划分。按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规定、实施超低排放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秋冬季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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